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大流行的暴发凸显出国与国之间在预防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严重不足。世界卫生组织成立的大流行防范和应对独立小组(Independent Panel for Pandemic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IPPPR)报告显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不畅,是导致这次疫情防控失败的一个重要不利因素
[3]。无论是在技术诊断、疫情信息通报环节,还是在疫苗研发、生产、转让、分配等环节,某些主权国家或政府领导人以“国家利益至上”或“个人利益至上”,无故忽视其他国家或民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更有甚者,某些国家还在意识形态领域掀起争端,鼓吹“疫苗民族主义”,大肆“污名化”宣传
[4],以上因素更是加剧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大流行防控的难度。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类的利益趋于一致性
[5],应摒弃过往“国家利益至上”和“个人利益至上”观点,在全球卫生安全形势日益复杂且严峻的当下,应看到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团结合作的重要性,加强国际卫生领域的合作。《条例》修正案基于全球安全和“同一健康”的考虑,增加“促进公平和团结”的基本原则,深化国际卫生合作。但存在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的内在张力,怎样兼顾国家利益和国际利益的维护,将“同一健康”理念和促进公平和团结融入到国内卫生法治事业建设过程之中,并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是国内立法和实践部门亟需考虑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