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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署名
(1)署名作者需是论文的实质性贡献者,包括:①对研究工作的思路或设计有重要贡献者,获取、分析或解释研究数据者;②起草研究论文、执行统计分析和/或撰写文稿和/或在重要内容上对论文进行修改者;③对将要发表的版本作最终定稿者;④对研究工作的准确性或诚信有关的问题承担责任者。仅对论文进行技术性帮助,或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资助者不宜列为作者,但可在志谢中对提供帮助者表示感谢。投稿的文末需注明“作者贡献声明”,根据作者对本文的具体贡献分别阐述。
(2)具有同等贡献的作者,应在投稿时标明。同等贡献者一般不超过2位。一般情况下,通信作者只标注1位。若为规范的多中心或多学科协作研究,通信作者确实超过1位的,可酌情增加。增加的通信作者应是合作研究的不同研究机构或不同研究小组的学术负责者。
(3)作者在投稿时应写明作者姓名及单位。作者单位应和论文研究内容相关,如不相关,作者应说明自己在研究中所做的贡献,或由作者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该作者确实从事了这项研究。
(4)任何对作者姓名的添加、删除或重新排序都应在稿件被接受前进行。如需对作者署名信息做出修改,通信作者须说明修改原因,并将全部作者同意修改的确认书发送给编辑部。在添加或删除作者姓名时,确认书中也应包括被添加或删除作者的确认。
2. 作者利益冲突说明
作者在文末需声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披露研究涉及的全部潜在的利益冲突。当作者(或作者的机构、雇主)的财务/个人/从属关系可能影响到作者的决策、工作或稿件时,便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当稿件中提及某些产品时,作者还应披露是否与这些产品的竞争产品存在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必须在稿件文末的“利益冲突”中 (如果此人是作者)或“致谢”中 (如果此人不是作者)明确定义和说明。
3. 审稿人准则
(1)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保密、及时的原则对稿件做出负责任的评审意见。判断稿件可接受性的主要标准是其质量、创新性和科学重要性。不得对作者的科研机构、地域、资历、民族等产生偏见或歧视,不得泄露作者的研究内容。
(2)当审稿专家与作者存在利益冲突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审稿专家应及时向编辑部申明。当审稿人发现作者从事的研究和自己相近时,不得利用审稿便利压制或者贬低作者的论文。
(3)审稿专家应按照约定及时评审稿件,如不能按时评审返回,应及时告知编辑部并退审,可推荐审稿人。未经编辑部同意,审稿专家不得擅自委托自己的学生、同事等代审。
(4)审稿专家遇到曾经审过的稿件,或涉嫌重复发表、捏造数据或剽窃的稿件,应立即向编辑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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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
编辑出版:《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编辑部
主 编:詹启敏
编辑部主任:曾桂芳
国内刊号:CN 11-4691/R
国际刊号:ISSN 1671-16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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